案例一、保障公民获取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下面案例中,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的形式,帮助被害人家属解开心结、法节,并成功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情怀。
高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
【要 旨】
为增加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举行听证会,解开申诉人的心结、法结。
【基本案情】
2003年7月,孔某某、孙某某计议抢劫出租车,并购得铁棍2根作为作案工具。二人诱使驾驶员高某某将出租车开至郊外,趁高某某不备,用携带的铁棍猛打高某某,致其死亡,抢得手机1部逃离现场。被告人孔某春明知其弟弟孔某某涉嫌抢劫罪,仍资助孔某某现金,并唆使其到外地躲藏。
【案件办理情况】
2003年12月,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孔某树、孙某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孔某春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孔某树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被害人父亲高某不服,提出孙某某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应改判其死刑等理由,向江苏省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江苏省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审查结案。高某仍不服,向最高检提出申诉。最高检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审查结案。
为增加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解开申诉人的心结、法结,最高检举行公开听证。承办检察官针对申诉人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其中详细解释了为何推定孙某某不满18周岁。参加听证的监督员认为,原审判决程序合法,定性准确,符合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检察机关考虑到高某年事已高,没有固定收入来源,又没有得到经济赔偿的实际情况,依法决定给予高某10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77岁的高某写了一封长信,其中写道:“帮助我从16年的痛苦中拯救出来,从漫长的非难之日走出来,开始走向能够享受晚年的道路”。
【典型意义】
此次听证会充分体现了民有所呼、检必有所应的理念,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公平正义的司法情怀,做到了法度、力度、温度的有机统一,是一次接地气、敢担当、又暖心的行动。
案例二、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有度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下面案例中,检察机关结合具体案情,通过细节的审查、补查和整体判断,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作出准确区分和认定。
朱某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
【要 旨】
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基本案情】
朱某山之女朱某与齐某系夫妻,朱某于2016年1月提起离婚诉讼并与齐某分居,朱某带女儿与朱某山夫妇同住。齐某不同意离婚,反复到朱某山家外吵闹。5月8日齐某酒后驾车到朱某山家,欲从小门进入院子,未得逞后在大门外叫骂,并站在汽车引擎盖上摇晃、攀爬院子大门,在墙上用瓦片掷砸朱某山。朱某山从屋内拿出宰羊刀防备。随后齐某跳入院内徒手与朱某山撕扯。撕扯中,朱某山刺中齐某胸部一刀。朱某山见齐某受伤,把大门打开,并主动报警。齐某因急性大失血死亡。
【案件办理情况】
法院一审对该案判决认为,根据朱某山与齐某的关系及具体案情,齐某的违法行为尚未达到朱某山必须通过持刀刺扎进行防卫制止的程度,朱某山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不属于防卫过当,但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朱某山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朱某山以防卫过当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在二审出庭时指出,朱某山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朱某山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二审支持检察机关出庭意见,认定朱某山行为属防卫过当,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改判朱某山有期徒刑7年。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重大损害的认定比较好把握,但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对复杂,要根据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和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针对实践当中的常见情形,可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应作整体判断,即分清前因后果和是非曲直,不能唯结果论,也不能因矛盾暂时没有化解等因素而不去认定或不敢认定;二是对于近亲属之间发生的不法侵害,对防卫强度必须结合具体案情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三是对于被害人有无过错与是否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应当通过细节的审查、补查,作出准确的区分和认定。
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意见,对于所提意见成立的,及时予以采纳或支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