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某单位上报统计部门20XX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25474千元,检查数12336千元,虚报13138千元。上述提供统计资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经检查,该单位产生违法行为的主要原因是该单位将委托外地单位生产开票销售的主营业务收入计入本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上报。
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并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单位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的要求,对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案例启示:
该单位统计人员不了解统计方法制度和统计法律法规,随意上报统计数据,单位领导不重视统计工作,对统计人员上报的统计报表不进行审核,是导致统计数据不真实的主要原因。由此可见,单位重视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及时参加培训,熟悉了解统计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规,才能提升统计数据质量,杜绝统计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