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二、标准: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0元以上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
三、依据: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四、下列情形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涉案单位或其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
(二)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案件;
(三)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
(四)给予党政领导干部行政处分的;
(五)对个体经营单位处以2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