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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天津市和平区统计违法典型案例—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时间:2023-11-27来源:信阳市统计局 作者:法规科 点击:努力统计中...

案情介绍:

按照全市“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安排,2022年8月26日,和平区统计局执法检查人员朱某某、安某对某有限公司进行例行统计执法检查,并按照年度报表要求,重点检查其营业收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交增值税、建筑业总产值等四项指标。检查发现:该单位上报的2021年《财务状况》(表号:C103)表中“应交增值税”指标上报数为12111千元,检查数为2270千元,相差-9841千元,指标差错率-433.52%,“应付职工薪酬”上报数7102千元,检查数7103千元,相差1千元,指标差错率0.01%。

案例分析:

和平区统计局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认定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遂向该单位下发了《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在收到《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该单位立即派相关人员进行了陈述申辩,经核实,该企业年报填表人是新接手填报人员,对统计业务不熟悉,工作交接不到位,对应交增值税统计口径理解有误,致使该单位报表数据产生差错。此外,“应付职工薪酬”指标由于四舍五入原因,与实际应报数也略存在尾数差异。鉴于该单位能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并认真作出整改,考虑到受疫情影响,该企业还面临着停工停产的经营困境,且案发时期正处于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和平区统计局按照最高法“防止办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工作要求,根据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该企业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警告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区统计局向企业法人宣讲统计法律法规,讲明统计违法的严重危害,企业法人认识到自身问题,当场表示自觉接受处罚,积极配合整改工作。

依法统计怎么“统”,依法治统怎么“治”,一直是和平区统计局思考和探索的重点。在该案例中,和平区统计局从推动统计法治的大局出发,把严格统计执法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结合起来,把履行统计执法监督职能与强化基础建设、提高源头数据质量结合起来,切实提升统计服务水平,保障统计工作全面落实,促进统计事业健康发展。一是坚持不懈优化统计执法方式。把强化法治观念作为执法工作的首要任务,以倾听、观察、查看、纠正、指导为主的创新型执法方式为手段,“重视引导规范、严格行政处罚”,不断强化基层单位源头统计数据质量监督。二是坚持把普法教育贯穿于统计执法检查始终。针对该企业统计基础薄弱、依法统计意识不强等问题,区统计局将执法检查与提升统计调查对象业务能力、深化统计普法宣传相结合,与统计人员共同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统计业务指导和普法教育,切实提升依法统计能力。三是坚持统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落实依法治统要求,用法、用心、用情规范统计执法工作,坚持“有错必纠、有案必查”,积极探索从制度、机制、方法、技术监督等方面推动统计执法改革创新,坚持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既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又教育行政管理相当人自觉守法,增强法治意识,着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启示:

1.非故意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也是违法行为。《统计法》在2009年进行修订时,把“虚报、瞒报统计资料”改为“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避免了一些人认为只有主观故意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才是统计违法行为的认识误区,更加客观、全面。该企业没有从思想上真正重视统计工作,没有组织填报人员系统性地学习统计报表制度,填报人员缺乏责任心,不理解统计指标含义,想当然地填报数据,单位领导在报表签字时也没有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导致上报数据不真实,构成统计违法行为。

2.熟悉填报制度是避免统计违法的重要一环。统计报表制度是统计工作应遵守的技术规范,是各单位填报报表的依据,同时也是统计执法检查的依据。部分单位将领取的统计报表制度束之高阁,置之不理,填报报表时依然按照不正确的计算口径或者错误的理解上报,这是极不负责任的表现,也是造成统计违法行为的根本原因。因此,各单位不可小觑统计报表制度,必须认真学习,严格依照制度如实、准确填报数据,只有这样才可避免统计违法,提高上报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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