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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八问答
时间:2021-04-15来源:信阳市统计局 作者:法规科 点击:努力统计中...

 

一、什么是统计法?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具体地说,统计法规定了统计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民在统计活动,统计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者与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二、统计法主要调整哪些社会关系?

1.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活动的管理者,即统计行政管理机关。统计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即为管理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2.政府统计机构内部关系。即政府统计机构上下级之间及政府统计机构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受层级管理体制决定的领导与服从关系。
    3.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的关系。调查者是指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及地方统计调查的实者,被调查者是指统计调查对象。
    4.统计资料使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
    三、统计法的作用是什么?

1.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2.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
    四、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和全部统计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准则。主要包括: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原则、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和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等方面的内容。
    五、统计工作一性原则包括哪些方内容?
    1.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
    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六、统计机构依法行职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1. 统计机构的职责法定;
    2. 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权,不能放弃职权,也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3.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七、统计机构依法履行取权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1.统计机构的职权是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统计机构的神圣职责,统计机构不能轻易放弃;

2.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事,既不能超越职权,更不能滥用职权;
    3.统计机构在行使职权时,不仅应遵循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等实体法的规定,还应该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遵循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的规定。
    八、统计调查对象依法行义务原则指哪些方面?
    1.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一是内容法定,即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履行义务的种类、要求等是由统计法律规定的;二是主体法定,即统计调查对象是法定的。
    2.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统计调查对象在行其法定义务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不仅要全面、适当,而且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履行义务。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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