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市统[2016]127号
各县区、市管管理区(开发区)统计局、局属各科(室)单位:
现将《河南省统计局随机抽查制度等文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各单位接到此文件后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通知》精神,结合实际,随时做好上级抽查的迎检工作。
信阳市统计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统计局统计执法
随机抽查制度等文件的通知
豫统文〔2016〕8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统计局,省局各处室、事业单位,省地方经济社会调查队:
现将《河南省统计局统计执法随机抽查制度》《河南省统计局统计违法治理台账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统计局
河南省统计局统计执法随机抽查制度
为创新统计执法方式,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提升统计执法效能,促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进一步增强统计执法的主动性,按照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16〕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随机抽查事项
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的统计执法检查职责,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统计调查单位,对下列内容进行执法检查:
(一)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三)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四)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二、随机抽查的对象
全省范围内所有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有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单位)。
三、随机抽查对象的确定
(一)政策法规处根据统计工作实际,在征求有关专业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抽查专业、抽查地区数量的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请局常务会议决定。
(二)抽查专业和抽查地区数量确定后,由政策法规处在局直机关党委(纪委)、驻局纪检组监察室监督下,采用随机方式确定拟抽查的地区及对应专业和统计调查单位。抽查单位数占当地应查单位数的比重不低于30%,对单位数较多或较少的地区,可适当调整抽查比例。抽查单位名单抽出后当场封存。
(三)省统计局各专业处要加强对源头数据的检查监管,结合本专业实际,定期抽取一定数量的统计调查单位,对其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核查。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移交政策法规处依法查处。
(四)除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外,对同一统计调查单位,一年只进行一次检查。
四、随机抽查人员的确定
(一)抽查人员从省统计局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根据需要从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统计局抽调。
(二)每个抽查组由1名组长、若干名统计专业人员、法治工作人员组成。组长从省统计局各业务处主要负责人中随机抽取产生。
(三)政策法规处提出抽查组人员组成及对应抽查地区方案,报主管法治工作的局领导审定。
(四)随机抽查实行抽查组负责制,抽查组对抽查工作和抽查结果负责,组长为第一责任人。
五、随机抽查的程序和方式
(一)随机抽查应当按照抽查方案进行。抽查方案由政策法规处与有关专业处室研究制定,提交局常务会议审定。抽查方案需明确抽查内容、抽查方法、抽查时间和抽查组织形式等。
(二)封存的抽查单位名单由政策法规处在局直机关党委(纪委)、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见证下,交抽查组组长。抽查组到达检查地区后,由组长当抽查组全体成员面开封。
(三)随机抽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通知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抽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
2.实施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出示合法的执法证件。
3.检查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并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抽查结束后,抽查组就随机抽查工作情况、查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形成随机抽查报告,向局长办公会议报告。政策法规处综合各抽查组抽查报告,形成抽查总体报告,提交局常务会议研究。报告应包括抽查的总体情况、查出的主要问题、对有关问题和人员的处理意见、整改要求等。
(五)政策法规处和有关处室、单位组织落实局常务会议作出的有关决定。
六、抽查结果的运用
(一)对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由省统计局或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统计局依法进行处理;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处理。
(二)对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在河南省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三)加强与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部门间监管对象违法信息互联互通,形成监管合力。
七、工作要求和纪律
(一)随机抽查工作由省统计局党组统一领导,政策法规处牵头,各有关处室、单位共同参与,局直机关党委(纪委)、驻局纪检组监察室监督。
(二)随机抽查组执行抽查工作计划范围内的任务,不干涉抽查地区和抽查对象的正常工作。
(三)抽查人员必须依法进行检查,坚持原则,公平公正。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法,廉洁奉公。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
(四)各地统计局要积极配合省统计局随机抽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切实做好沟通协调,保障随机抽查工作顺利进行。
河南省统计局统计违法治理台账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惩治和整改力度,维护统计工作秩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违法治理台账制度是指,省统计局对查实的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登记造册,并监督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经审查合格后予以销号的制度。
第三条 统计违法治理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违法单位名称、违法问题、处理决定、整改要求、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建账时间、审查情况、销号时间等。(见附件)
第四条 在下列工作中查实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在统计违法治理台账中登记:
(一)省统计局直接查办的统计违法案件;
(二)省统计局办理的国家统计局转交的统计违法案件;
(三)省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统计巡查;
(四)省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随机抽查;
(五)全国和全省统计执法大检查;
(六)省统计局组织开展的其他检查。
第五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统计违法治理台账的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 统计违法行为登记入册的程序:
(一)统计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或统计巡查、执法检查结束后,政策法规处写出调查报告或巡查、检查报告,写明查实的问题、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提交局常务会议审议。
(二)经局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向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下达处理决定、建议和整改意见。
(三)政策法规处根据局常务会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建议和整改意见列出问题清单,提出落实处理决定、建议和整改意见的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
(四)分管法治工作的局领导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应当列入统计违法治理台账的统计违法行为,以及落实处理决定、建议和整改意见的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
(五)政策法规处根据局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建立台账。
第七条 实行处理建议、决定和整改意见落实责任制。
责任单位应当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落实处理决定、建议和整改意见,必要时可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对于未认真落实整改要求的,应当给予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八条 处理决定、建议和整改意见完全落实后,将登记入册的统计违法行为从统计违法治理台账中销号。
第九条 统计违法行为应当销号的,由政策法规处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责任单位应向局长办公会议提交下列材料:
(一)处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诫勉谈话笔录以及通报等有关处理材料;
(二)违法单位整改报告;
(三)责任单位关于违法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核查报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统计违法治理台账
附件:
统计违法治理台账
序号 |
违法单位 |
违法问题 |
处理决定 |
整改要求 |
完成时限 |
责任单位 |
建账 时间 |
审查情况 |
销号 时间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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