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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统计局推进服务型统计执法八项规定
时间:2015-06-08来源:佚名 作者:佚名 点击:努力统计中...

为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紧紧围绕服务型统计建设,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提升文明执法水平,努力塑造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统计执法形象。现对服务型统计执法做出如下规定:

    一是坚持统计报表报送提醒。负责收集统计报表的统计机构,要在报表报送期限届满之前,通过QQ群、手机短信等,预先提醒调查对象按要求及时准确填报数据,避免违法行为发生。

    二是坚持统计报表催领。负责收集统计报表的统计机构,要在报表报送起始日期之前,向未依法领取统计报表的调查对象发出统计报表催领通知书,要求其接受调查任务,以免构成违法。

    三是坚持统计报表催报。统计机构在统计报表报送截止期限届满之后,对未按时上报报表的调查对象进行催报,并限期上报。

    四是坚持统计检查查询。统计机构针对调查对象上报数据中存在的问题,以《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形式进行查询,使问题得到及时纠正。

    五是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统计机构对调查对象的轻微违法行为,责令其及时改正,避免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

    六是坚持行政处罚告知。统计机构在对调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是坚持行政处罚事中指导。统计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要针对违法事项,向被处罚人分析违法原因,依法提出改进措施,督促、帮助行政相对人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防止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

    八是坚持行政处罚事后回访。统计执法机关依法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后,要适时对已受到查处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走访调查,了解、督促、指导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教育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预防再次违法,并征求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建议、意见。

以上推进服务型执法规定,望各县区统计法制部门和统计法制执法人员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统计法制工作创新和提高,推动我市统计服务型执法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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