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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6-01来源:佚名 作者:佚名 点击:努力统计中...

河南省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第10号令),按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统计局人发[1997]52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的在岗专、兼职统计人员。

第三条  各地应当根据统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组织本地区统计人员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统计局负责制定统计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计划;制定统计继续教育各项制度;选用、编写和印发教材;组织业务考察,业务研修和培训;组织统一考试和阅卷;统计从业资格证登记管理;检查、监督、评价和协调统计继续教育各项工作。

各省辖市、县(区)统计局负责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统计继续教育方案;组织培训和考试;管理统计继续教育档案;检查、监督、评价本地区、本系统统计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  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为统计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培训分类高、中、初三级。其中: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的统计人员参加高级统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取得统计师资格的统计人员参加中级统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取得助理统计师、统计员资格和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统计人员参加初级统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  高级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是:统计理论、统计实务中的最新成果和正在研究的课题;研究、分析、解决统计工作中或者所在单位、行业中出现的要求统计工作予以解决的新问题;学习研究国际统计学科的理论发展动态和方法;参与国际统计机构组织的课题研究和经验交流;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讲座,使这部分人成为本系统的统计专家和学术研究带头人。

中级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是: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本专业的统计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培养独立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初级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是:统计实务、统计基本技能、统计调查、计算机应用技能(NIT)、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职业道德规范等。

第六条  统计人员每两年应参加一次统计继续教育,至少完成64小时的学习课时,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第七条  承担统计继续教育的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第八条  各地应当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充分利用各类大中专财经院校的师资力量,也可以聘请各级统计部门和其他经济管理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具有较高教学水平的业务骨干承担教学任务,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第九条  统计继续教育所需经费由学员所在单位负担,并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条   统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省统计局负责统计继续教育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年终考核。对不遵守国家统一规定,不遵守本办法,不执行收费标准,管理混乱,无法保证教学质量,不能胜任培训任务的培训点,将取消其组织统计继续教育培训的资格。

第十一条  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的统计人员,完成了规定的学时和学习内容,经考试、考核合格,存入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

第十二条 统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统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统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统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统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单位应当将统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统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计人员业务档案、诚信档案建设,如实记载统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统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十四条  统计人员参加统计继续教育期间,在学习和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统计从业资格证》登记以及当年申报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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