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统计领域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积极营造良好的统计秩序和社会信用环境,信阳市统计局结合实际,特制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进一步深化对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新形势下统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立足统计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的迫切需要;是加快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内联应用和外联应用,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约机制的迫切需要;是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整合监管资源、突出监管重点、创新监管机制的迫切需要;是加强自身建设、锻炼监管队伍、转变统计职能,不断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本领的迫切需要。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为重点,加强统计管理不同业务系统间企业监管信息的内联应用,大力推进监管方式集成创新,加强企业监管信息的外联应用,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目标任务。加强内联应用,基本形成全系统各层级、各条线之间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共享;推进外联应用,基本实现统计管理监管信息与外部门监管信息的共享。
二、科学分类,突出重点,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措施
(一)夯实数据基础。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各类监管信息,确保系统内数据来源的唯一性和同一数据的一致性。进一步建立完善数据质量责任制和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大力加强市局和县区局名录库平台和企业统计信息采集库建设。严格执行市局数据标准,确保数据质量不断提高。
(二)完善监管分类。按照守法诚信情况,将企业分为守信企业、信用异常企业、一般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认定为统计守信企业:
(1)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3)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4)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5)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
(1)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3)迟报统计资料;
(4)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5)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认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1)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违法数额较小;
(2)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3)多次迟报统计资料;
(4)被统计机构行政处罚后,一年内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行公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1)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2)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
(3)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5)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三、信息共享,监管联动,进一步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的外联应用
(一)推进监管信息部门共享。结合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实际,加强与政府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企业信用监管信息,不断扩大部门间监管信息共享的范围,逐步建立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切实增强企业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机制的整体效应。
(二)推动监管信息外联应用。以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运用作为部门监管联动、形成监管合力的重要途径,充分运用政府其他部门提供的监管信息。参考和依据其他部门提供的监管信息,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堵塞部门间监管漏洞,实施更高效、更有针对性的监管。
(三)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机制。切实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依法公开企业信用情况,增加企业失信成本,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推动社会信用制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