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统计系统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防控措施
时间:2020-08-26来源:信阳市统计局 作者:法规科 点击:努力统计中...

 

序号

违法风险点

风险等级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防控措施

责任单位

1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初次发生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低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统计法律法规学习;2、统计机构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2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一年内再次发生的。

中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3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一年内被责令改正三次以上的。

高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4

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初次发生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低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5

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一年内再次发生的。

中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6

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一年内被责令改正三次以上的。

高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7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下的,或者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上但违法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

低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8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上50%以下的,或者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50%以上但违法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

中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9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50%以上90%以下的,或者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90%以上但违法数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

中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10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

高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11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数额在一亿元以上五亿元以下的。

高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12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数额在五亿元以上十亿元以下的。

高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13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数额在十亿元以上的。

高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14

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一份调查表中,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50%以下的,对本企业上报数据质量影响不大的。

低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15

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一份调查表中,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50%以上的,对本企业上报数据质量产生一定影响的。

中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16

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二份以上调查表填报不完整,且每份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均在50%以上,对本企业上报数据质量产生较为严重影响的。

高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17

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且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均在50%以上的,对本企业上报数据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

高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18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低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19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高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20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一年内被责令改正三次以上的。

高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21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不接受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低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22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不接受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中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23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高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24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的;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的

高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25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低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26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中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27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造成较重后果的。

高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28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一年内被责令改正三次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高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29

迟报统计资料的,超出调查表报告期限,但未经催报或者在催报通知书送达前报送的。

低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30

迟报统计资料的,在催报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的。

中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31

迟报统计资料的,二年内发生二次以上迟报的。

高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32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低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33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中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34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经责令改正仍不设置的

高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35

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中风险等级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36

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的,且拒不改正的。

高风险等级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37

未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且拒不改正的。

中风险等级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38

未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

高风险等级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39

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中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40

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高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局

41

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高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版权所有:信阳市统计局  Copyright ©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豫ICP备12011492号  公安部备案号:41159202000199  网站标识码:4115000020
联系电话:0376-6366941 联系部门:信阳市统计局综合科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