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三季度,信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608元,同比增长6.3%,增幅居全省第9位;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894元,同比增长8.7%,增幅居全省第7位。前三季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城镇2.4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增幅较上半年分别回落0.6和0.5个百分点。
一、城镇居民收入情况
前三季度信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结构看,工资性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都呈增长的态势,而经营性净收入出现轻微幅度的下降。
(一)工资性收入稳定增长。前三季度,工资性收入9920元,同比增长8.0%,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为56.3%,拉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4.5%,是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的绝对主力。城镇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保持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市每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从2015年的1250元调整至1450元,增长幅度为16%;八县1100元调整至1300元,增长幅度为18.2%;二是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提高工资标准,部分单位公车改革车补到位。三是积极实施就业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劳动者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同比略有下降。前三季度城镇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3764元,同比下降0.4%,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为21.4%。在整体经济下行的环境下,部分个体和私营经济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影响了经营净收入增速。
(三)财产性收入增长6.2%。前三季度城镇居民人均财产净收入为1314元,同比增长6.2%,其中房屋虚拟租金收入增长26.8%,是带动财产净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
(四)转移净收入增长较快。前三季度城镇居民人均转移净收入为2610元,同比增长10.2%,拉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5个百分点。其中人均养老金或离退休金收入1959元,同比增长9.2%,是带动转移净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不断增加,离退休金发放标准在逐年提高,使城镇居民离退休金收入进一步提高。
二、农村居民收入情况
前三季度信阳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四项收入构成呈“三升一降”格局。
(一)工资性收入略有增长。前三季度信阳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2489元,同比增长0.3%,和上年基本持平,占农民可支配收入的36.1%。
(二)经营净收入稳定增长。前三季度信阳农村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2794元,同比增长4.2%,占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0.5%,拉动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1.8个百分点,是拉动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之一。其中一产经营净收入为1903元,同比增长1.3%,二产经营净收入为196元,同比下降16.1%,三产经营净收入为696元,同比增长21.9%。
(三)财产净收入大幅下降。前三季度农村居民人均财产净收入为35元,同比下降40.9%。从财产净收入构成看,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其他财产净收入均呈下降趋势。
(四)转移净收入快速增长。前三季度农村居民人均转移净收入为1577元,同比增长40.5%,带动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7.2%,对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拉动作用最大。其中人均外出从业人员寄回带回收入1086元,同比增长43.1%,是拉动农村居民转移净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
三、城乡居民消费支出情况
前三季度信阳市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分别为11480元和5756元,同比增长4.6%和9.6%,均呈稳定增长态势。
从结构上看,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衣”、“食”、“住”、“行”仍是生活消费的主角,其中占比最大的仍然是食品烟酒支出,城镇为35.9%,农村为36.2%;其次是居住支出,占比分别为22.4%和23.1%;衣着、交通通信城乡占比分别为10.0%、6.6%和9.3%、10.9%。
从增长点看,城乡居民食品烟酒支出、居住支出增长均较快,是拉动城乡居民消费支出增长的主要因素。前三季度城镇居民食品烟酒人均支出和居住人均支出分别为4123元和2574元,同比增幅为3.3%和21.1%,分别拉动消费支出增长1.2%和4.1%,对消费支出增长的贡献率分别达26.2%和87.9%。前三季度农村居民食品烟酒人均支出和居住人均支出分别为2086元和1330元,同比增幅为6.4%和14.3%,分别拉动消费支出增长2.4%和3.2%,对消费支出增长的贡献率分别达25.0%和33.1%。蔬菜和猪肉价格增长是导致城乡居民食品支出增长的主要因素,前三季度城乡居民购买猪肉量均有下降的情况下,购买金额人均分别增长了50元和47元。居住支出大幅增长的原因主要是自有住房虚拟租金大幅增加。前三季度城乡居民人均自有住房虚拟租金支出分别为1629元和916元,同比分别增长17.4%和23.6%,分别拉动城乡居民居住支出增长11.3%和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