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营商环境
信阳市统计局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指南
时间:2020-01-16来源:信阳市统计局 作者:法规科 点击:努力统计中...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提高行政效能,信阳市统计局积极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梳理规范工作,目前所属七项政务服务事项已全部优化完毕,可实现零跑腿全程网上办理。现将七项办理业务整理如下,如需办理,请登录信阳政府服务网,搜索办理业务名称,即可跳转到办理页面。

8ZYY(AM_@NP)B7N0F0FA[09.png


基本目录名称

事项类型

基本目录编码

法律依据

行使层级

中央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000834001000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省级^市级^县级^

统计局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000834002000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
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国家^省级^市级^县级^

统计局

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000834003000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国家^省级^市级^县级

统计局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000834004000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国家^省级^市级^县级

统计局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000834005000

【行政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
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省级^市级^县级

统计局

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000834006000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省级^市级^县级

统计局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000834007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省级^市级^县级

统计局




版权所有:信阳统计信息网  Copyright ©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豫ICP备12011492号  公安部备案号:41150002000641  网站标识码:4115000020
联系电话:0376-6366941 联系部门:信阳市统计局综合科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