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统计条例》”),新《统计条例》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河南省统计工作的一件大事,对全省统计事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记者:为什么要修订《统计条例》?新的《统计条例》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胡五岳:修订《统计条例》是保证法制统一的需要。现行的《统计条例》1999年5月30日经河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作过局部修正。2009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统计法》。这次《统计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由原来的34条修改为50条。修订后的《统计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但我省的《统计条例》很多方面与修订后的《统计法》冲突矛盾。为了保证法制统一,《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应当根据修订后的《统计法》进行全面修订,从而适应统计工作的新形势。
从统计工作角度来看,修订《统计条例》非常必要。一是修订《统计条例》是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统计作为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越来越受到党委政府的倚重,省委书记郭庚茂、省长谢伏瞻多次对统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准确反映粮食生产核心区、中原经济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建设的进程,客观反映河南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准确的信息、科学的判断和政策依据,统计部门承担着重要责任。与此同时,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统计客体规模越来越大、结构日趋复杂、变动愈加频繁,统计需求急剧增加、多样性显著增强,统计工作任务越来越艰巨,难度越来越大。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保障统计工作顺利开展,促进统计职能作用更好发挥,应当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统计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二是修订《统计条例》是适应统计调查方式重大改革的需要。为了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国家统计局实施了四大工程建设。通过四大工程建设,实现调查对象和调查人员通过互联网直接向全国数据管理中心报送原始数据、各级统计机构在线共享的工作模式,有效消除可能存在的中间环节对统计数据的干扰,提高数据汇总效率和生产过程的透明度与可控性。我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四大工程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全省共有5万多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具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等通过网络向国家局报送统计数据。四大工程实施以后,统计调查流程实现了系统再造,统计数据生产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为适应统计调查方式的重大变革,《统计条例》应对过时的内容进行修改,对新的统计关系进行调整。
三是修订《统计条例》是解决统计工作中突出问题的需要。当前统计工作面临许多问题和矛盾,最为突出的就是统计数据失实问题。少数地方和部门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一些地方、部门的统计机构,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不严格;一些统计调查对象配合统计工作程度差,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败坏党的优良作风,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统计数据失实,影响对经济走势的判断,误导决策,危害极大。为了遏制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必须完善统计法律责任制度,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记者:既然新《统计条例》为适应河南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统计数据生产方式深刻变革,及解决统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这三大需求而生,其意义重大,要解决的具体事项一定很多,那么《统计条例》修订工作该把握的原则是什么呢?
胡五岳:修订中坚持了以下几个原则:一是维护法制统一,做到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二是坚持权责统一,在强化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管理职权的同时,也明确了相关责任;三是注重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四是认真总结全省统计工作和统计执法实践经验,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成熟的、需要长期坚持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五是准确把握统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审慎规范统计工作中产生的新的社会关系。
记者:能否简要介绍一下《统计条例》修订的过程?
胡五岳:《统计条例》自启动修订到审议通过,历时两年。主要经过了以下几个环节:
立项——2013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印发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将《统计条例(修订)》列为调研项目。省统计局举全局、全系统之力,认真做好《统计条例》修订调研工作,9月向省人大和省政府上报了《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调研情况的报告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改稿)。2014年1月,《统计条例(修订)》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
省政府审议——按照立法程序,省统计局积极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做好对《统计条例(修订草案)》的审查和修改,并与省直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协调,采纳了一些合理而又可行的意见和建议。2014年5月27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统计条例(修订草案)》。6月10日,省政府向省人大报送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
省人大一审——2014年7月28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召开,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对《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作了说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了《关于〈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统计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提出了不少意见建议。
省人大二审通过——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广泛征求各级人大、省直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认真开展省外省内调研的基础上,省人大法制委组织省政府法制办、省统计局对《统计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统计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记者:这次《统计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胡五岳:《统计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涉及七个方面:
一是健全统计组织体系。新《统计条例》从政府、政府统计机、政府其他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产业集聚区等各类经济功能区以及企业在统计工作中的职责或者统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对《统计法》的规定作了细化拓展,为进一步健全统计体系提供了法规依据。比如新《统计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本辖区统计工作,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第十二条规定:“产业集聚区等各类经济功能区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本辖区统计工作,负责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汇总、上报以及催报、查询和数据核查工作。”
二是保障统计工作经费。政府统计是与现代国家管理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需要财政预算稳定支持。因此,新《统计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统计工作经费保障提供了法规依据。
三是建立了统计调查项目公开制度。为规范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切实维护调查对象合法权益,新《统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向社会公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由批准机关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通过统计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是建立了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制度。随着统计四大工程建设不断推进,基本单位名录库在统计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日益凸显。建立、维护和管理基本单位名录库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维护管理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新《统计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级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立、维护和动态管理工作。依法具有审批、登记职能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单位资料。”
五是规范了部门统计数据公布。过去在统计数据公布管理中,存在着不同部门发布同一指标数据且相互打架的现象,社会公众对此多有诟病,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统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有关部门公布;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指标体系中的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协商一致后,由有关部门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六是确立了统计调查对象建立统计关系制度。为及时掌握统计调查对象的建立和变动情况,切实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动态管理,新《统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在依法设立或者变更后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通过统计信息网站建立、变更统计调查关系。”
七是建立了约谈制度。近年来,针对一些出现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地方,省统计局和一些省辖市约谈了下一级地方主管统计工作的政府领导,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问题、改进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2014年3月,国家统计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的若干规定》,建立了统计上的约谈制度。参考国家统计局规定,总结我省成熟作法,新《统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问题涉及范围广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这既是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工作规定要求,也是对我省多年来实践中行之有效工作方法的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记者:新《统计条例》涉及社会公众的内容有哪些?
胡五岳:新的《统计条例》规定了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统计资料公开制度和社会公众对统计资料的异议查询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各界对统计资料信息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统计工作在满足宏观管理需要的同时,也要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统计信息服务。为此,新《统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政府有关部门不仅要依法公开统计资料,而且还要为公众查询提供服务。新《统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开的统计资料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查询,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社会公众对公开的统计资料提出异议查询,体现了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权,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必须严肃对待,认真作出解答。
记者:《统计条例》的修订涉及方方面面,对各级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都重新明确责任和工作方式,对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作出了重要保障。那么,如何做好新《统计条例》的贯彻落实呢?
胡五岳:首先我们积极做好新《统计条例》宣传工作,为新《统计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在全省统计系统内要通过举办培训班、法制讲座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新《统计条例》的出台背景、重大意义、主要内容,深刻把握新《统计条例》包含的新理念、新规定、新要求。要大力推动新《统计条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律意识。要重点抓好各级领导干部、政府统计工作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学习培训工作,区分不同对象,采取不同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活动,使统计活动的各类参与主体了解和掌握与其密切相关的规定,明确自身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理解和支持统计工作。
为保障新《统计条例》的顺利实施,省统计局决定将2015年3月作为新《统计条例》宣传月,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宣传活动。省统计局在主流媒体刊登新《统计条例》全文、发表访谈文章,编印新《统计条例》宣传手册,发放宣传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新《统计条例》。各地也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掀起了一个学习宣传新《统计条例》的高潮。
制定完善与新《统计条例》配套的制度。新《统计条例》在统计管理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规定,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保障新《统计条例》顺利实施,需要制定完善配套的制度措施。一要完善统计调查项目公开制度,明确责任措施,保证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按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二要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建立变更统计调查关系办法,对统计调查对象如何与统计部门建立变更统计调查关系作出具体规定。三要建立完善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制度,明确应当公布的指标、时间和具体要求。四要建立统计资料查询服务制度,明确资料提供和异议答复的程序、时限和具体要求。五要制定约谈办法,对约谈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六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制度,明确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细化工作程序,做好名录库的维护和动态管理工作。七要制定部门统计数据公布管理办法,对有关部门发布统计数据作出具体规定。
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一要依法审批和公布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要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要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除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向社会公布。二要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不得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进行现场调查必须出示合法工作证件。三要依法公布统计资料。统计数据是重要的社会公共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开的统计资料有异议的,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查询服务。若社会公众对公开的统计资料提出异议查询,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对待,热情、客观、及时解疑释惑。四要依法使用统计资料。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进行保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严格管理,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记者:对违反新《统计条例》的行为和责任人如何处理呢?
胡五岳:新《统计条例》强化了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设定了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律责任,对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确立了约谈制度。对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办统计违法案件是法律法规赋予政府统计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我们要充分履行好这一职责,充分认识统计执法对于促进统计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克服思想顾虑和畏难情绪,敢于执法,敢于碰硬,切实加大统计执法力度。要坚决查处统计联网直报中的指令报送和冒名报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要坚决予以通报曝光。要坚决查处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统计数据行为,对编造和虚报瞒报统计数据、主动或被动接受指令报送和冒名报送,导致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企业,要将其作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向社会公示其失信信息。通过案件查处,坚决遏制在源头数据上弄虚作假行为。通过执法,切实维护统计法律法规尊严,维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维护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有力震慑违法违规者,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