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字〔2017〕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出版社: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办法》已经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
2017年10月26日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
工作记录制度的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有关要求,防范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受侵犯,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干部管理和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维护统计调查权威,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法定职责从事统计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背统计职业道德规范。
前款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政府机关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干部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统计工作情况,组织研究统计政策,依法统筹协调工作,督促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为统计机构创造良好的环境,但不得对统计数据的搜集、审核、处理、提供、发布以及统计违法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等进行干扰。
第四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坚决抵制、拒绝各种对统计活动的违规干预,坚决抵制、拒绝各种对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违规干预,不得违反法定职责、损害统计独立客观和损害数据真实准确。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干预统计工作:
(一)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二)指使、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三)干扰、限制、阻碍依法开展统计工作,通过下发文件、会议布置等方式非法干预统计活动;
(四)指使、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五)在统计违法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处理和对责任人追究责任时,为案件当事单位和人员请托说情,妨碍、阻止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六)其他违规干预统计活动、妨碍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插手统计违法案件处理的行为。
第六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违规干预统计工作情形的,统计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永久保存、有据可查。
统计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活动、妨碍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插手统计违法案件处理情况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履行记录职责时,应当如实记录相关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来文来函时间、内容和形式等情况;对于利用手机短信、QQ、微博、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方式过问统计数据和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信息存储介质情况;对于以口头方式干预统计数据和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
上述记录及相关函文、信件、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等应当分类永久保存。书面材料一律随记录归档备查,其他材料归档时应当注明去向。
第八条 统计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活动、妨碍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插手统计违法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统计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统计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处分。
领导干部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统计机构应当对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活动、妨碍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插手统计违法案件处理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上级统计机构。
各省级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县级统计机构贯彻落实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省统计局将本办法执行情况向省级党委、政府和国家统计局报告,省级调查总队将本办法执行情况向国家统计局报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