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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统计部门统计执法检查规程
时间:2015-06-01来源:佚名 作者:佚名 点击:努力统计中...

(河南省统计局20061215印发)

为了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提高统计执法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制定本规程。

一、统计执法检查机构设置和统计执法检查员配备

(一)工作内容

1、统计执法检查机构设置

1)各省辖市统计局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机关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职责。

2)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应配备两名以上专职统计执法检查员。

2、统计执法检查员配备

1)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规定的条件,在具有统计执法职责的职能机构选配统计执法检查员。

2)拟配统计执法检查员应参加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或者省统计局委托省辖市统计局组织的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培训考试。

3)培训考试合格的拟配统计执法检查员,填写《统计执法检查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经本单位审核签署意见报省统计局审批后,颁发《统计执法检查证》。

4)对已经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法规培训。

5)建立本地统计执法检查员名录库。

6)建立统计执法检查岗位责任制度,明确每个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的执法责任。

7)建立统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二)标准

1、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应当以统计法制工作为主要职责。

2、统计执法检查机构专职统计执法检查员的数量和素质应当与其职责相适应。

3、统计执法检查员符合应当《统计执法检查规定》规定的条件:

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熟悉统计业务;

4)参加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

4、统计执法检查员名录库完整规范。

5、统计执法检查机构职责明确,与其他职能机构执法职责分工科学合理。

6、统计执法检查机构统计执法检查员岗位责任明确。

二、统计执法检查

(一)统计执法检查程序

1、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内容和组织形式等。

2、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3、实施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合法的执法证件。

4、依法实施检查。

1)检查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进入被检查对象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录入、处理系统检查有关资料;进入被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实地检查、核对。

检查应当场制作检查笔录,载明时间、地点、出示执法证件等事项,准确客观记录检查情况,并由检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2)经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被检查对象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对与统计执法检查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和复制。

4)就与统计执法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统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询问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出示执法证件等事项,客观记录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检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5)依法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被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6)要求被检查对象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5、统计执法检查结束,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1)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统计执法检查意见;

2)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7、送达

1)统计检查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统计检查查询书等统计法律文书应送达当事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送达统计法律文书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①直接送达。送达统计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②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统计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统计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③委托送达。直接送达统计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统计行政机关代为送达。委托其他统计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的,委托机关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统计法律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④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统计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⑤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由送达人通过登报等形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上记明原因和经过。

8、立卷

统计执法检查形成的各种材料应当在检查结束10日内,参照《河南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案卷整理暂行规定》,立卷归档。立案查处的,有关材料归入统计违法案件卷。

(二)统计执法检查标准

1、主体合法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越职权。未依法取得合法的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辖范围。

2、程序合法

统计执法检查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缺少法定的步骤,颠倒法定的顺序,超过法定的期限。

3、文书制作规范

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所制作的检查通知书、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检查查询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必须形式合法规范,内容完备准确。

4、处理适当

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不得违法不究。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统计执法检查意见;统计违法行为严重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不得有案不立。

5、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

6、检查人员对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三、统计违法案件查处

(一)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1、简易程序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统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应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

2)统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合法的执法证件

3)统计执法人员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下列内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统计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5)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当事人。

7)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1)立案

①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对通过统计执法检查、群众举报、领导批办、有关部门移送、新闻单位揭露等发现的统计违法线索或材料,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应予立案的,填写统计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

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各职能机构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立案查处的,填写统计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报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执法检查机构签署意见,报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审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签署不立案意见,退回申请立案单位。

③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由检查单位补充办理立案手续。

④立案查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须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⑤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检查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2)调查

①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由统计执法检查机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

②进行调查,统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先向调查对象出示合法的行政执法证件。

③实施调查

A、检查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进入被调查查对象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录入、处理系统检查有关资料;进入被调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实地检查、核对。

检查应当场制作检查笔录,载明时间、地点、出示执法证件等事项,准确客观记录检查情况,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B、经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被调查对象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并应在七日之内作出处理决定;

C、对与统计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和复制。

D、就与统计违法案件有关的事项,询问统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询问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出示执法证件等事项,客观记录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检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E、依法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被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F、要求被检查对象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3)处理

①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重大案件的处理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②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A、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即行销案;

B、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制作行政处分建议书,按人事管理权限,送交有关部门。

D、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a、告知。统计执法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由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填写行政处罚意见审批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b、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笔录。

c、听证。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对非经营活动中的统计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d、审议。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举行听证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认真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e、决定。经审议,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即行销案。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应填写处理意见审批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当事人。集体讨论应有讨论记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f、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报主管领导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4)送达

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通知书、行政处分建议书等统计法律文书均按前述方式送达。

5)执行

①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统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③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结案

①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填写结案审批表,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予以结案。

②)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结案后十日内向上一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备案:

A、给予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行政处分的;

B、举行听证的;

C、经复议变更或撤销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

D、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E、经新闻媒介曝光的;

F、罚款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G立案后已上报上一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各类案件

7)案卷归档

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应当在案件结案后二十日内按照《河南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案卷整理暂行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标准

1、主体合法。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未依法取得合法证件的人员,不得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辖范围。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当事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事实的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要符合客观情况,确实可靠。

3、适用依据正确。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违法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性质认定确定无疑,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4、处理适当。根据当事人违反统计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法合理、恰当地进行处理,做到轻重适度。

5、程序合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缺少法定的步骤,颠倒法定的顺序、超过法定的期限。

6、手续齐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和各个环节都按规定制作相关统计法律文书,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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