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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时间:2023-10-25来源:信阳市统计局 作者:办公室 点击:努力统计中...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和“一事一审”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严格执行信息提供部门初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保密领导小组复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的工作程序,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万无一失。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统计工作国家秘密目录》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局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五条 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法》和保密规定,标有密级的;  

 (二)虽未标有密级,但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或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批准而未获批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

        第六条  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

       (一)公开的主要对象是党政领导、党政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统计数据公开的主要内容是:及时提供或发布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数据和文字信息。

      (二)重要统计数据根据《统计法》有关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后公开向社会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开;重要统计数据实行一个窗口出数,统一由局综合科对外提供,文字信息及工作动态,统一由局办公室对外提供。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局领导或局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全市季度和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布特别重要和敏感统计数据需报市委政府领导审批。

       (四)受理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外单位和个人来电来函来访要求查询统计数据的,按照《信阳市统计局统计数据提供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申请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事由的公文;

      (二)记载审查信息的载体;

      (三)保密审查意见;

      (四)审查所依据的文件或相关资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保密审查时,应当确保所审查的信息内容及载体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政府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保密领导小组在收到不明确是否可以公开信息的确定申请后,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法》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复;其他涉  及商业秘密、个人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  信息发布前应履行如下程序:由信息提供科室提出科室初步审查意见,经局保密领导小组进行保密复审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对经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提出其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十条 本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本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相关部门和市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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