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信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信阳市统计局采购管理制度(试行)》《关于规范局机关印刷费用管理的通知》的通 知
时间:2018-12-05来源:未知 作者:办公室 点击:努力统计中...

 

      信阳市统计局采购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信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局机关及数管中心、普查中心使用财政预算资金采购下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列入政府集中采购(包括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市政府规定执行)。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其他应当纳入本制度管理的采购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局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采购小组),并在局党组领导下具体负责采购审核、实施和监督工作。采购小组由分管办公室局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申请采购科室(单位)和监察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负责小组的日常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第五条 采购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核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以内的采购项目。

(二)负责审核政府集中采购(包括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目录以外的的采购项目。

(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以外的,1000元(不含)以下的由申请采购科室(单位)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金额1000元(含)至10000元(不含)的采购项目,由申请采购科室(单位)按相关规定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后,送局采购工作小组审核。

(四)按照机关科室职责,所有采购项目的实施,在经过审核、研究后,统一交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并处理采购工作中发生的申诉、投诉和相关纠纷。 

第三章 采购预算(计划)及资金

第六条 各科室(单位)在编报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向局办公室报送该财政年度的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办公室审核汇总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编制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审批。对未按规定申报或未纳入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未追加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八条 各科室(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采购预算并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编制采购计划。 

第四章 采购实施程序

第九条 采购申请。申请采购科室(单位)填报《采购申请审批单》,经局办公室及申请采购科室(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连同《采购计划》报局采购工作小组。《采购计划》内容应当包括预算安排、采购方案、采购相关资料等。日常办公用品、耗材等采购,由申请采购科室填报采购申请单,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报局办公室,办公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 采购申请提交时间。申请采购科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预算年度内提交采购申请。(1)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实施采购的,一次性项目提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当年8月底;(2)通过其他方式实施采购的,一次性项目提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当年11月底。

第十一条 采购审核。局采购小组召开会议审核采购申请和计划,物资、设备采购金额超过10000元(含)以上的、服务类采购金额超过10000元(含)以上的,作为“三重一大事项”,需经过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启动采购程序。采购工作小组会议和局党组会议关于采购事项的决议要形成会议记录,并明确采购工作具体协办单位办结时间。

第十二条 采购实施。申请采购项目经采购工作小组会议和局党组会议审定后,由采购工作小组按照规定的采购程序具体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与验收。由采购小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填制《采购验收单》,验收难度较大的可聘请专业人员验收,验收人对验收结果负责。形成固定资产的,由办公室参与验收,申请采购科室(单位)须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采购备案。采购完成后,局办公室负责对采购相关资料原件(包括采购审批材料、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资料等)及时进行存档备案。 

第五章 资金支付

第十五条 采购资金支付原则上由局财务部门进行审核、结算、支付。所有采购项目原则上都须凭相关审批手续支付采购费用,擅自采购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采购费用。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按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程序的规定执行,并严格按合同约定做好结算支付工作。同时应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采购合同、验收意见等材料交办公室作报销附件。

第十七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时,申请采购科室(单位)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批后交财务部门报销,同时需提供采购合同、验收意见、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等材料作为报销附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是采购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申请采购科室是采购工作的一般责任单位,监察室对采购工作负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本制度执行情况,对违规者进行责任追究。

二十条 市农调队、市城调队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规范局机关印刷费用管理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信阳市统计局采购管理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就规范局机关印刷费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印刷管理的范围

  因局机关条件限制或印制数量多需委托外单位承印的印刷品(包括函头纸、红头文件、会议材料、资料汇编、宣传材料、培训教材、图集等)均纳入印刷管理范围。无特殊要求的一般性文稿由各科室负责录入、印制。

  二、印刷费预算的审批

  委托外单位承印印刷品应遵循“事前审批、多方询价、质优价廉”原则。印刷费单次价值500元(不含)以下的,印刷前到办公室报备审核并填写文印清单。印刷费单次价值500元(含)以上的,主办科室事前应填写《资料印刷预算审批单》,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经审批,印刷费单次5000元(含)以上须签订印刷合同(协议)。印刷费单次10000元(含)以上按“三重一大”事项程序办理。

  三、印制单位的选择

零星印刷原则上在局指定的文印室印制;文印室承接不了的可在局指定的政府采购名单确定的定点服务商进行印刷;政府采购名单确定的定点服务商确实满足不了印刷需求时,经局党组研究确定,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批后可选择其它服务商实施印刷。

  四、印刷费用的结算

印刷费用的结算由局办公室负责,监察室进行监督。同一印刷品印刷费严禁化整为零报销,加印需重新办理预算审批手续。零星印刷费每半年按照文印清单进行结算。单次印刷费超500元(含)以上的,每季度凭预算审批单、文印清单、发票等支付凭证办理费用报销手续;印刷费单次5000元(含)以上的凭预算审批单、文印清单、印刷合同(协议)、发票等支付凭证一事一接。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不予列支印刷费用。

 

 

 

 



版权所有:信阳市统计局  Copyright ©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豫ICP备12011492号  公安部备案号:41159202000199  网站标识码:4115000020
联系电话:0376-6366941 联系部门:信阳市统计局综合科
浏览: